(2017)渝0231执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冯发胜与何光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发胜,何光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垫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1执80号申请执行人冯发胜,男,196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被执行人何光富,男,197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在执行冯发胜申请执行何光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231民初13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冯发胜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查询被执行人房屋、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本案的申请执行标的96445.70元本金及利息,诉讼费1105元,执行费1347元,已执行兑现0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垫江县人民法院(2017)渝0231执8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再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罗自然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