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4民初30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陶征强、陆裕国等与芜湖金宇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征强,陆裕国,徐华龙,茆徳胜,芜湖金宇建设有限公司,合肥一航万科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4民初3012号原告:陶征强,男,1977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原告:陆裕国,男,1978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原告:徐华龙,男,1976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原告:茆徳胜,男,196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马塘区。上述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万运火,安徽陈有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芜湖金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马塘新镇10号。法定代表人:王凤莲,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合肥一航万科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长江西路297号。法定代表人:刘志坚,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陶征强、陆裕国、徐华龙、茆徳胜与被告芜湖金宇建设有限公司、合肥一航万科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陶征强、陆裕国、徐华龙、茆徳胜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陶征强、陆裕国、徐华龙、茆徳胜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征强、陆裕国、徐华龙、茆徳胜撤诉。案件受理费83182元,减半收取41591元,由原告陶征强、陆裕国、徐华龙、茆徳胜负担。审 判 长 周 红人民陪审员 史国瑞人民陪审员 窦中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吴安华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