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5刑初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吴三虎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晁小领,吴三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三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825刑初412号自诉人晁小领,女,196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温县。被告人吴三虎,男,1969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温县。自诉人晁小领以被告人吴三虎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自诉人晁小领、被告人吴三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自诉人晁小领诉称,晁小领与吴三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温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1日作出(2017)豫0825民初9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吴三虎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晁小领借款132000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吴三虎未履行。晁小领于2017年4月13日申请强制执行,温县人民法院向吴三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其仍未按期履行。吴三虎原系焦作市华征食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营有企业。本案审理期间,吴三虎已将案件执结完毕。上述事实,自诉人晁小领、被告人吴三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民事判决书、立案表、执行通知书、执行笔录、结案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三虎对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有能力执行而拒不履行,侵害了国家法律的威严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司法权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其已将案件执行终结,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三虎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慕小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冰洁附法律条款: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