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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6民初59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于琦与陈水全、魏全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琦,陈水全,魏全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6民初5935号原告:于琦,女,198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杰,四川法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水全,男,1979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被告:魏全丽,女,1987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于琦诉被告陈水全、魏全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于琦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秦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