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6民初59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于琦与陈水全、魏全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琦,陈水全,魏全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6民初5935号原告:于琦,女,198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杰,四川法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水全,男,1979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被告:魏全丽,女,1987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于琦诉被告陈水全、魏全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于琦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秦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