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23执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夏洪利与陈畅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洪利,陈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23执142号申请人:夏洪利,女,1973年9月10日出生,住中江县。被申请人:陈畅,女,1973年11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申请执行人夏洪利依据中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江劳人仲裁字(2016)379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以(2017)川0623执142号案件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陈畅住所地不在本辖区。被执行人在本辖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在本院确定的期限内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按照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夏洪利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小明代理审判员 龚小江代理审判员 沈 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云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