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13执10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奉化支行、孙士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奉化支行,孙士忠,葛美娣,奉化市恒通阀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13执101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奉化支行。住所地:宁波市奉化区桥东岸路***幢。诉讼代表人:张定军,系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孙士忠,男,1960年4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登记住址:宁波市奉化区。被执行人葛美娣,女,196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登记住址:宁波市奉化区。被执行人奉化市恒通阀门有限公司。登记住所地:宁波市奉化区萧王庙街道萧奉路***号。法定代表人:孙士忠,公民身份号码:3302241960********,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奉化支行与被执行人孙士忠、葛美娣、奉化市恒通阀门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银行、房管、国土、车管、工商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决定将被执行人孙士忠、葛美娣、奉化市恒通阀门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送限制消费令。现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7年5月24日,被执行人孙士忠、葛美娣应当清偿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奉化支行借款本金988786.19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被执行人奉化市恒通阀门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案诉讼费7427.5元、执行费13478元,由被执行人共同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仇飞龙审判员 宣小虎审判员 蒋伟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梅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