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2民初26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史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2民初2666号原告:史某,男,199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张某,女,199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史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史某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史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史某负担。审判员 陶 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巩羽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