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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2民初26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史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2民初2666号原告:史某,男,199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张某,女,199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史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史某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史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史某负担。审判员 陶 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巩羽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