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9民初5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关于原告杨森与被告白春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森,白春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9民初543号原告:杨森,男,1955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平陆县圣人涧镇南坡村*组居民。被告:白春红,男,1972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平陆县曹川镇坡头村坡*组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关占奎,男,195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平陆县曹川镇刘岭村梭树沟组居民。系被告白春红表哥。原告杨森与被告白春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杨森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杨森负担。审判员 刘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