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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9民初5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关于原告杨森与被告白春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森,白春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9民初543号原告:杨森,男,1955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平陆县圣人涧镇南坡村*组居民。被告:白春红,男,1972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平陆县曹川镇坡头村坡*组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关占奎,男,195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平陆县曹川镇刘岭村梭树沟组居民。系被告白春红表哥。原告杨森与被告白春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杨森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杨森负担。审判员  刘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