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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02执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郑黄河与郑万芬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黄河,郑万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802执207号申请人:郑黄河,男,汉族,住雅安市雨城区。被执行人:郑万芬,女,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郑黄河与郑万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6日作出的(2016)川1802民初10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郑黄河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郑万芬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郑万芬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本院确认申请执行人郑黄河有债权,即被执行人郑万芬应向郑黄河支付货款(包含运费)**元及自2016年6月3日起至判决指定之日止按银行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损失,并负担本案案件受理费**元,未受偿。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人郑万芬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依法告知其执行情况后,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决定对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经本院查实或者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确认申请执行人郑黄河有债权,即被执行人郑万芬应向郑黄河支付货款(包含运费)**元及自2016年6月3日起至判决指定之日止按银行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损失,并负担本案案件受理费**元,未受偿。二、对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6日作出的(2016)川1802民初10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力审判员 弋晓军审判员 黄荣鸿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程潇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