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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刑终4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董洋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董洋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刑终484号原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董洋,男,1987年7月15日出生于四川省盐亭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地四川省盐亭县。2016年11月30日因本案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4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董洋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7年4月13日作出(2017)粤0605刑初889号刑事判决,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董洋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起获的作案工具白色华为手机(号码为1371003****)1部、白色女装摩托车(车架号码0160239)1辆,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起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0.4克,予以没收并销毁。原审被告人董洋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董洋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董洋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董洋撤回上诉。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5刑初88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单丽华审判员  王 浩审判员  陈南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婉华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第二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