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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4执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国婷婷、高德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国婷婷,高德强,王丽群,孙大成,高健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4执329号申请执行人:国婷婷,女,1979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被执行人:高德强,男,1974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被执行人:王丽群,女,1975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被执行人:孙大成,男,1975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被执行人:高健,男,197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申请执行人国婷婷诉被执行人高德强、王丽群、孙大成、高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8日作出的(2016)鲁0304民初2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崔毅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本院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的事项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至此,申请执行人崔毅的申请执行事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4民初25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高运成代理审判员  陈文文代理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睿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