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7刑初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02
案件名称
费占杰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费占杰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627刑初312号公诉机关太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费占杰,男,出生于1982年6月22日,汉族,大专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太康县。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7年5月5日被太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太康县人民检察院以太检公诉刑诉〔2017〕1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费占杰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根据公诉机关的建议并征得被告人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费占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太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4日22时45分许,被告人费占杰驾驶豫P×××××号小型普通客车在太康县光明路南段由北向南行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商丘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测,费占杰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5.4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上述事实,被告人费占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现场查获照片;户籍证明、前科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商丘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商公事(理化)鉴字[2017]858号理化检验报告;视听资料;被告人费占杰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并经当庭举证、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费占杰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费占杰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费占杰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即行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5日起至2017年6月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马光中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祝 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