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902执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泰安泰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维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泰安泰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维平,吕军,王英,魏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02执408号申请执行人:泰安泰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财源大街36号,组织机构代码34922004-9。法定代表人:杜晋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高维平,男,1954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被执行人:吕军,女,196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被执行人:王英,男,196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新泰市。被执行人:魏爽,女,198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新泰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泰安泰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吕军、高维平、王英、魏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经查,本案抵押房产一套已被另案启动评估拍卖程序,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仁岗审 判 员  刘德会代理审判员  展振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天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