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刑终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被告人张楚忠、臧卫斌犯挪用罪上诉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楚忠,臧卫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刑终108号原公诉机关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楚忠,男,197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榆林市横山区殿市镇店方台村麻台村小组村民,原任该村支部书记。2016年8月19日因涉嫌挪用资金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横山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9月6日被横山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12月7日被横山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辩护人李艳,陕西纳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臧卫斌,男,1980年5月4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榆林市横山区殿市镇店方台村臧兴庄村小组村民,任横山区殿市镇店方台村会计。2016年8月19日因涉嫌挪用资金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横山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9月6日被横山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12月7日被横山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横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由横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原审被告人张楚忠、臧卫斌犯挪用罪一案,于2017年1月19日作出(2016)陕0823刑初14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楚忠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被告人臧卫斌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张楚忠、臧卫斌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张楚忠、臧卫斌挪用资金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横山区人民法院(2016)陕0823刑初146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横山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马玉荣审判员 马 验审判员 白 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宝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