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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22民初5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仙游县仙财国有资产投资营运有限公司与福建省仙游县钟声乐器厂、福建省仙游县榜头水力发电站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仙游县仙财国有资产投资营运有限公司,福建省仙游县钟声乐器厂,福建省仙游县榜头水力发电站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322民初513号原告:仙游县仙财国有资产投资营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财政局内(鲤东路2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22683094340N。法定代表人:杨秋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镇杰,男,该公司职员。特别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平健,福建侬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告:福建省仙游县钟声乐器厂,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榜头镇坝下街。组织机构代码15555147-2。法定代表人:蔡唯男,该厂厂长。被告:福建省仙游县榜头水力发电站,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榜头镇新郑山。组织机构代码15556250-X。法定代表人:王金驱,该发电站站长。原告仙游县仙财国有资产投资营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仙财国资公司)与被告福建省仙游县钟声乐器厂(以下简称钟声乐器厂)、福建省仙游县榜头水力发电站(以下简称榜头水电站)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仙财国资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镇杰、谢平健、被告钟声乐器厂的法定代表人蔡唯男、被告榜头水电站的法定代表人王金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仙财国资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钟声乐器厂立即偿还仙财国资公司借款本金20万元并承担相应的利息及仙财国资公司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利息计算办法:截至2017年3月7日止的利息为554093.34元,自2017年3月8日起按合同约定方式计算至还清之日止);2.判令榜头水电站对钟声乐器厂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偿还责任;3.判令钟声乐器厂、榜头水电站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01年4月30日,债权出让人中国农业银行仙游县支行(以下简称仙游农行)与钟声乐器厂签订一份《借款合同》,合同约定:钟声乐器厂向仙游农行借款30万元,借款期限自2001年4月30日起至2002年4月30日止,借款年利率为7.605%,按季结息。合同签订后,仙游农行依约履行放款义务,向福建省仙游县钟声乐器厂发放贷款本金30万元。同日,仙游农行与榜头水电站签订一份《保证合同》,约定:榜头水电站自愿为钟声乐器厂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范围为主合同项下的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以及诉讼费等仙游农行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等。2002年4月30日,债权出让人仙游农行与钟声乐器厂、榜头水电站签订一份《借款展期协议》,该协议约定:将前述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到期日展期至2003年4月30日,展期期间借款年利率按5.9475%执行等。期满至今,钟声乐器厂只于2015年4月15日、2015年8月5日各偿还本金5万元,尚欠本金20万元及相应利息。2016年9月5日,债权出让人仙游农行将对钟声乐器厂的所有债权转让给仙财国资公司。故仙财国资公司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钟声乐器厂辩称,借款属实,我愿意承担还款责任,但目前经济困难,请求分期分批偿还。榜头水电站辩称,担保属实,但此笔借款由钟声乐器厂使用,应当由钟声乐器厂还款,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仙财国资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钟声乐器厂、榜头水电站对仙财国资公司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01年4月30日,仙游农行与钟声乐器厂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约定:钟声乐器厂向仙游农行借款30万元,借款期限自2001年4月30日起至2002年4月30日止,借款年利率为7.605%,按季结息,结息日为每季末月的第20日;借款人不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贷款本金的,贷款人有权对逾期贷款根据逾期天数按日利率万分之2.1计收逾期利息,对应付未付利息,贷款人有权按执行利率计收复利等内容。同日,仙游农行与榜头水电站签订一份《保证合同》,约定:榜头水电站自愿为钟声乐器厂的上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范围包括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等内容。同日,仙游农行依约向钟声乐器厂发放贷款30万元。2002年4月30日,仙游农行与钟声乐器厂、榜头水电站签订一份《借款展期协议》,约定将前述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到期日展期至2003年4月30日,展期期间借款年利率按7.137%执行等。借款期限届满后,仙游农行多次向钟声乐器厂送达贷款到期通知书及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并多次向担保人榜头水电站送达担保人履行责任通知书,但钟声乐器厂仅于2015年4月15日、2015年8月5日各偿还借款5万元共计10万元,尚欠本金20万元及相应利息。2016年9月5日,仙游农行将对钟声乐器厂的所有债权转让给仙财国资公司并通知债务人及担保人。因索款无着,仙财国资公司诉至本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本案所涉的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当事人缔约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之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应按照约定的内容,严格履行合同义务。仙游农行已依约履行了发放贷款的义务,其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现债权出让人仙游农行将对钟声乐器厂的所有债权转让给仙财国资公司,且该债权转让已通知钟声乐器厂、榜头水电站,则该债权转让合法有效,仙财国资公司依法享有对钟声乐器厂的所有债权,钟声乐器厂依法应向仙财国资公司归还尚欠借款本金、支付约定利息并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榜头水电站为本案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且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故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能免除,应依法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综上所述,仙财国资公司关于要求借款人还款付息、担保人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一、福建省仙游县钟声乐器厂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给仙游县仙财国有资产投资营运有限公司借款2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办法:截至2017年3月7日利息为554093.34元,自2017年3月8日起以本金20万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及计息方式计算至还清本款之日止);二、福建省仙游县榜头水力发电站对以上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341元,减半收取计5670.5元,由福建省福建省仙游县钟声乐器厂、福建省仙游县榜头水力发电站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新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丽蓉附:1.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2.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