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603执6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袁付明与被执行人鹤壁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付明,鹤壁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603执678号申请执行人:袁付明,男,1974年3月13日,汉族。被执行人:鹤壁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鹤壁市山城区长风中路小庄桥北路西。法定代表人:高军堂,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袁付明与被执行人鹤壁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鹤壁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河南省鹤壁市人民法院(2017)豫06民终6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杨政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