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4执7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李晓波与赵安容、田修洪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晓波,赵安容,田修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4执758号申请执行人:李晓波,男,汉族,生于1971年12月5日,住仪陇县。被执行人:赵安容,女,汉族,生于1972年1月8日,住仪陇县。被执行人:田修洪,男,汉族,生于1964年6月29日,住仪陇县。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1324民初24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晓波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赵安容、田修洪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赵安容、田修洪银行存款(具体金额以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为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熊绍柏审判员 邱文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邓焱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