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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3民初19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雷蕾与关曜雄、汤雪萍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蕾,关曜雄,汤雪萍,关瑞兰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3民初1923号原告:雷蕾,女,汉族,1974年10月29日出生,住广州市海珠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子亨,广东金本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立成,广东金本色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关曜雄,男,汉族,1954年6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被告:汤雪萍,女,汉族,1955年6月17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第三人:关瑞兰,女,汉族,1983年7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原告雷蕾诉被告关曜雄、汤雪萍、第三人关瑞兰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雷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子亨、陈立成,被告关曜雄、汤雪萍,以及第三人关瑞兰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雷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两被告对第三人关瑞兰所欠原告债务本息(债务的本金为91万元以及自2016年3月28日起至被告实际清偿债务之日止以91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本案受理费7246元、诉讼保全费1020元,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第三人关瑞兰自2012年起挪用原告的资金,并经原告核实所挪用的金额合计984585元,经多次与第三人协商,第三人于2015年8月10日向原告出具了《欠条》,确认上述欠款并承诺于2015年8月16日前归还上述款项。两被告同意对关瑞兰的上述债务承担担保责任,并提供广州市荔湾区XXX房(穗房地证字第××号)作为抵押物,同日,两被告向原告出具《担保书》。还款期限届满后,关瑞兰在归还了部分借款后不再支付余下款项,两被告亦没有向原告承担担保责任。原告认为,两被告违反《担保书》的约定拒绝对案外人关瑞兰所欠原告债务承担担保责任的行为严重分割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本案中起诉要求被告关曜雄、汤雪萍对关瑞兰出具欠条所确认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与其在本院(2016)粤0103民初1418号案中提出的第三项诉讼请求相同,其提出的诉讼标的也与前诉的一致,本案的诉讼当事人与(2016)粤0103民初第1418号一案的当事人相同,虽然,原告将关瑞兰的诉讼地位从被告变成了第三人,但并没有改变要求两被告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因此,原告已构成重复起诉。同时,原告在本案中亦无举证证明,在前诉裁定生效后,有新的案件事实发生,其起诉应依法予以驳回。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雷蕾的起诉。本案受理费7246元,依法退还给原告雷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劳灿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青婷书记员  黄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