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2民初10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王忠科、魏会苹与陕西宏汇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忠科,魏会苹,陕西宏汇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22民初1066号原告:王忠科,男,生于1967年2月8日,汉族,住陕西省凤翔县。原告:魏会苹,女,生于1970年5月2日,汉族,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王忠科,系本案原告,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陕西宏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大庆路8号院4号楼。法定代表人:李红娟,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黄侃祥,陕西西虢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杨婉莉,陕西西虢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忠科、魏会苹诉被告陕西宏汇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忠科、魏会苹于2017年5月24日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忠科、魏会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元,由原告王忠科、魏会苹共同负担。审判员 滕鹏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韩伟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