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20刑初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徐某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20刑初531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辩护人方惠荣,上海达尊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诉刑诉[2017]5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及辩护人方惠荣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6日21时许,被告人徐某等人酒后至本区南桥镇南港路XXX号巴黎至尊KTV555号包厢唱歌。期间,被告人徐某趁KTV工作人员林某某离开包厢之际,窃得林某某置放于包厢沙发上价值人民币2481元的苹果iphone6splus手机1部。后被告人徐某将上述手机交由他人出售并非法获利人民币1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证人庄某某、陈某、王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微信转账照片,上海市奉贤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制作并出具的调取证据清单及发还清单、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且被告人在亲友帮助下自愿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元,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本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对辩护人提出的从轻处罚意见予以采纳。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社会管理秩序,确保公私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7日起至2017年6月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曹国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