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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02执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谯近月与被执行人杨飞、张宏程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谯近月,杨飞,张宏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902执515号申请执行人:谯近月,女,生于1973年,住巴中市巴州区。被执行人:杨飞,男,生于1987年,住巴中市巴州区。被执行人:张宏程,男,生于1969年,现住巴中市巴州区。本院在执行谯近月与杨飞、张宏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谯近月与被执行人杨飞、张宏程达成和解协议分期给付且申请人谯近月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炳刚审判员  王丽萍审判员  董全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罗小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