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6执230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丁香元、泉州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香元,泉州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23024号申请执行人:丁香元,男,蒙古族,1972年1月25日出生,户籍地湖北省广水市。被执行人:泉州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翔鹤园3-101。负责人:黄济志,总经理。本院在执行丁香元与泉州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津0116执2302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国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