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9民初7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娄勇与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蔡县支行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娄勇,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蔡县支行,娄喜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9民初783号原告:娄勇,曾用名“娄喜”,男,1983年11月7日生,汉族。住新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磊,河南问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敏,原告娄勇妻子。被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蔡县支行。住所地新蔡县古吕街道办事处北湖路西段。负责人:张志宏,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思合,河南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娄喜,曾用名“娄勇”,男,1981年3月8日生,汉族。住新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树森,新蔡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娄勇与被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蔡县支行、第三人娄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娄勇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娄勇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娄勇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50元,由原告娄勇负担。审 判 长 马树亮审 判 员 马 琳人民陪审员 马光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崔 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