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12民初1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李单与赵光兵、长丰县云波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单,赵光兵,长丰县云波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12民初1461号原告:李单,女,汉族,1995年8月16日生,住重庆市奉节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佳,北京市惠诚(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志娟,北京市惠诚(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光兵,男,汉族,1970年07月06日生,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号。被告:长丰县云波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吴山镇。法定代理人:魏化好。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银保大厦。负责人:朱文东,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李单与被告赵光兵、长丰县云波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合肥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3月09日立案。2017年05月23日,原告李单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单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824元减半收取912元,由李单负担。审判员 王婷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范艾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