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1民初67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杨磊杨世佳、徐李睛、第三人杨耀亭、杨金停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磊,杨世佳,徐李睛,杨耀亭,杨金停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1民初6792号原告:杨磊,男,1984年11月4日生,现住河南省郑州市。委托代理人:崔京爱,吉林平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世佳,女,1990年8月14日出生,现住延吉市。被告:徐李睛,男,1990年2月3日出生,现住延吉市。第三人:杨耀亭,男,1969年4月18日生,现住延吉市。委托代理人:俞哲辉,吉林达公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杨金停,男,1954年5月18日生,现在延吉市。委托代理人:李勇汉,吉林吉延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磊诉被告杨世佳、徐李睛及第三人杨耀亭、杨金停之间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磊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20元(原告已预交),免予交纳。审 判 长 金光锡审 判 员 金 贤人民陪审员 刘桂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金梅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