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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1民初27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陈克弟诉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克弟,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民初2706号原告:陈克弟,男,汉族,住吉林省珲春市。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住延吉市。本院审理原告陈克弟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之间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克弟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克弟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克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陈克弟负担。审判员  金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