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藏0102民初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扎西次旦与泽旺多吉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拉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扎西次旦,泽旺多吉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藏0102民初447号原告:扎西次旦,男,1987年6月2日出生,藏族,打工,现住西藏贡嘎县,身份证号码×××。被告:泽旺多吉,男,1983年12月1日出生,藏族,职业及现住址不详,身份证号码×××。原告扎西次旦与被告泽旺多吉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扎西次旦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扎西次旦的申请,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扎西次旦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5元,由扎西次旦负担。审判员 尼玛拉姆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德 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