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民辖终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陈群英与西安曲江雅居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西安曲江雅居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群英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辖终2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曲江雅居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曲江行政商务区曲江soho1幢2单元1层20102号。法定代表人:龚莉,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群英,女,1970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上诉人西安曲江雅居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群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113民初65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西安曲江雅居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的股东为外商投资企业投资的外资企业,本案依法应由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移送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上诉人的股东虽然属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的外资企业,但上诉人是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其与被上诉人之间的争议系普通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本案不属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管辖范围。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彩玲审 判 员 孙叶花代理审判员 张 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雷 寓陕西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