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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1民初2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原告曹某与被告孙某继承纠纷一案的管辖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孙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1民初2396号原告曹某,女,1958年9月2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玄武区。委托代理人郑源、吴波,江苏苏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女,1933年6月6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委托代理人杨从兴,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江南,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曹某诉被告孙某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立案受理,经审查,本案涉及位于南京市××校门××室登记产权人为曹庆忠的房屋,在登记产权人去世后拆迁利益的继承。被继承人户籍注销证明载明的生前住址为南京市校门口××号。本院认为,本案为继承纠纷,应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均为南京市,不在本院辖区内,故本案应由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汪会中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骆 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