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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1001执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与徐江铃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江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兵1001执531号被执行人:徐江铃,女,汉族。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徐江铃盗窃罪罚金一案中,查明本案执行金额4000元,执行费5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报请本院院长批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程祥审判员  韩新民审判员  李 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冉隆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