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兵1001执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与徐江铃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江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兵1001执531号被执行人:徐江铃,女,汉族。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徐江铃盗窃罪罚金一案中,查明本案执行金额4000元,执行费5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报请本院院长批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程祥审判员 韩新民审判员 李 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冉隆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