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民终20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南胜宇、李旻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胜宇,李旻露,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温州丽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民终20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胜宇,男,1977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旻露,女,197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以上俩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乐一,浙江杭天信(乐清)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俩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乐枢,浙江杭天信(乐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住所地乐清市乐成街道宁康东路60号。负责人:吴招程,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斌钦,浙江嘉瑞成(乐清)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温州丽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乐成镇汇丰路2号701。法定代表人:靳勇。上诉人南胜宇、李旻露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及原审被告温州丽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2017)浙0382民初13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南胜宇、李旻露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南胜宇、李旻露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南胜宇、李旻露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3378元,减半收取16689元,由上诉人南胜宇、李旻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学箭代理审判员 李 劼代理审判员 胡淑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方如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