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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02民初1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滕玉民与马春生、常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玉民,马春生,常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02民初1309号原告:滕玉民,男,1977年4月18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被告:马春生,男,1969年1月20日生,汉族,现住址不详。被告:常伟,男,1976年3月1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原告滕玉民与被告马春生、常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受理,原告滕玉民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马春生的起诉。本院认为,滕玉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滕玉民撤回对马春生的起诉。审 判 长  狄英纳人民陪审员  赵艳丽人民陪审员  王玲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曲雨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