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02民初1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滕玉民与马春生、常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玉民,马春生,常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02民初1309号原告:滕玉民,男,1977年4月18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被告:马春生,男,1969年1月20日生,汉族,现住址不详。被告:常伟,男,1976年3月1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原告滕玉民与被告马春生、常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受理,原告滕玉民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马春生的起诉。本院认为,滕玉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滕玉民撤回对马春生的起诉。审 判 长 狄英纳人民陪审员 赵艳丽人民陪审员 王玲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曲雨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