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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6民初7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原告黄昌贵诉被告安徽省万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昌贵,安徽省万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6民初7130号原告黄昌贵,男,1945年6月15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被告安徽省万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白下区洪武路洪武大厦127号706室。法定代表人:王万倾,该公司经理。原告黄昌贵诉被告安徽省万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黄昌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昌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8元,减半收取64元,由原告黄昌贵负担。审判长  周传植审判员  蒋声玉审判员  于达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潇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