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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8执120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汪志鹏、徐礼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志鹏,徐礼华,王春晖,汪岳生,安徽友谊钢构有限公司,安徽友谊重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储中训,王素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28执120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汪志鹏,男,1964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申请执行人:徐礼华,男,196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申请执行人:王春晖,男,1969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申请执行人:汪岳生,男,195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被执行人:安徽友谊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岳西县中关乡斗水村财公组。法定代表人:储中训。被执行人:安徽友谊重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江南产业集中区大别山路及皖江西路以北区域。法定代表人:储中训。被执行人:储中训,男,1978年05月0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被执行人:王素华,女,1982年0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汪志鹏与被执行人安徽友谊钢构有限公司、安徽友谊重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储中训、王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借款749311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2425元,保全费5000元,并承担执行费64866元。徐礼华、王春晖、汪岳生于2016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追加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于2016年12月29日裁定追加徐礼华、王春晖、汪岳生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确定申请执行人徐礼华、王春晖、汪岳生对被执行人分别享有债权30万元及相应利息、390万元及相应利息、30万元及相应利息,同时扣减申请执行人汪志鹏对被执行人的债权450万元及相应利息。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涉案数量较多、标的额较大,名下房产、车辆、机械设备等可供执行财产被多次设置抵押、查封等权利负担,暂无法处置完毕。被执行人储中训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现正在服刑期间。被执行人安徽友谊钢构有限公司、安徽友谊重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停止生产经营,处于歇业状态。被执行人安徽友谊钢构有限公司向岳西县国土资源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51.3304万元,岳西县国土资源局函复我院,该款自动转作土地出让金进入了岳西县财政局国库专户,无权调配此项资金。被执行人安徽友谊重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在池州江南产业集中区D9-1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已收回,定金不予返还。现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暂无法处置完毕,又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 萍审判员 芮泽青审判员 祝升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闵浩峰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