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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3民初10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吕某某诉黄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黄某某,张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3民初1001号原告:吕某某,男,汉族。被告:黄某某,男,汉族。被告:张某某,女,汉族。原告吕某某诉被告黄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吕某某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吕某某负担。审判员  马瑞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靳娜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