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30行审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孟村回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孟村县西赵河村委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村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孟村回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孟村县西赵河村委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930行审2号申请执行人孟村回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被执行人孟村县西赵河村委会。申请执行人孟村回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6年6月20日作出的孟国土资罚决字(2016)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孟村回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认为,孟村县西赵河村委会未经批准私自于2016年4月在牛××庄乡××北取土建广场,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36条的规定、《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17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0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33条以及《河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决定给予孟村县西赵河村委会如下处罚1、恢复地貌,进行复耕。2、处以罚款64500元。并提交如下证据1、违法线索登记表。2、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及送达回证。3、抄告单及送达回证、立案呈批表。4、接受调查通知书、送达回证及询问笔录。5、现场勘验笔录及核查报告。6、地籍规划意见。7、违法占地一案的调查报告及违法案件审理记录。8、违法案件处理决定呈批表。9、行政处罚告知书及送达回证。10、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证。11、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回执。12、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及送达回证。13、证明材料四份。本院认为,孟村回族自治县国土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0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33条以及《河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决定给予孟村县西赵河村委会处罚1、恢复地貌,进行复耕。2、处以罚款64500元。上述处罚属于较重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而该案并非有孟村回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不准予强制执行孟村回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孟国土资罚字(2016)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张 毅审判员 吕 健审判员 吴玉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俊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