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4执异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恒大地产集团石家庄有限公司、杨新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恒大地产集团石家庄有限公司,杨新杰,南宫市金利皮业有限公司,南宫华澳皮毛有限公司,常印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04执异115号异议人恒大地产集团石家庄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槐安东路怀特商业广场D座写字楼19层。法定代表人钟明,职务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杨新杰,男,1968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被执行人南宫市金利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南宫市西底阁村。法定代表人常子建,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南宫华澳皮毛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南宫市西底阁村26号。法定代表人常印军,该���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常印军,男,196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南宫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新杰与被执行人南宫市金利皮业有限公司、南宫华澳皮毛有限公司、常印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异议人恒大地产集团石家庄有限公司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恒大地产集团石家庄有限公司称2016年3月8日元氏县人民法院已经向异议人送达xxx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朱春明所购恒大城x号楼x单元x房屋一套,并冻结朱春明名下位于恒大华府xx房屋的首付款及已还银行贷款,查封日期自2016年3月18日至2019年3月17日。本院向异议人下发xxx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异议人配合办理该套房产的过户手续,根据元氏县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异议人现无权对该套房屋进行任何处分,无法履行配��义务,故而请求本院依法中止xxx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经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新杰与被执行人南宫市金利皮业有限公司、南宫华澳皮毛有限公司、常印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15年6月16日向石家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常印军配偶朱春明名下位于石家庄市桥西区××大街××住宅楼××单元××室房屋一套。2016年11月15日,经由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委托河北金森拍卖有限公司通过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以电子竞价方式对该房产予以公开拍卖。2016年12月16日,买受人xxx元的最高价竞得。2017年3月23日,执行人员向恒大地产集团石家庄有限公司发出xxx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该公司协助将其与被执行人朱春明签订的位于石家庄市桥西区维明南大街2666号恒大城xxx室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购房发票红冲及收据作废,��郑凯重新签订该套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备案到郑凯名下,并重新开具发票。该公司以元氏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4日向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朱春明名下位于恒大华府xx房屋,并冻结朱春明名下恒大华府xx房屋的首付款和已付贷款,无法履行配合义务为由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本院依法中止xxx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本院认为,本院要求异议人协助执行的事项并未超出其协助范围或者违反法律规定,故对异议人要求中止xxx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恒大地产集团石家庄有限公司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胡永红审 判 员 刘如杰助理审判员 苑晨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苏会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