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3民初3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3566淮安市威宇化工原料有限公司与毕传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安市威宇化工原料有限公司,毕传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3民初3566号原告:淮安市威宇化工原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繁荣路18号瑞祥花苑1幢4室。法定代表人:张伟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树茂,该公司法务。被告:毕传祥,男,汉族,住泗阳县。原告淮安市威宇化工原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毕传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淮安市威宇化工原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安市威宇化工原料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淮安市威宇化工原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慧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