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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6民初10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吴天安与查金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天安,查金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6民初1064号原告:吴天安,男,195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查金成,男,196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德化县人,住德化县。原告吴天安与被告查金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原告吴天安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吴天安以与查金成欲另行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吴天安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吴天安负担。审 判 长  颜鸣宙人民陪审员  陈丽蓉人民陪审员  徐婉嬿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林精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