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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11民初2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许天同与许天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天同,许天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11民初2144号原告:许天同,男,1967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许天银,男,195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原告许天同与被告许天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许天同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许天同主动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天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天同负担。审判员 诸葛晓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