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11民初2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许天同与许天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天同,许天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11民初2144号原告:许天同,男,1967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许天银,男,195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原告许天同与被告许天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许天同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许天同主动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天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天同负担。审判员 诸葛晓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