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81执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某某有限公司与李某某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某有限公司,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81执542号申请执行人某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某,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李某某。本院在执行某某有限公司诉李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的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6)冀0481民初2919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2017年5月2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现该案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6)冀0481民初29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苗永斌人民陪审员 温爱斌人民陪审员 朱长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晓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