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8民初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原告熊生伟、熊生臣与被告刘成平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生伟,熊生臣,刘成平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28民初370号原告熊生伟,男,汉族,1978年10月9日出生,住华阴市。原告熊生臣,男,汉族1959年10月17日出生,住旬阳县。委托代理人来军,陕西政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告刘成平,男,汉族,1962年12月1日出生,住旬阳县。委托代理人沈道骞,陕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熊生伟、熊生臣与被告刘成平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熊生伟、熊生臣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熊生伟、熊生臣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生伟、熊生臣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熊生伟、熊生臣承担。审判员 骆云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