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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6刑初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曹晓泉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晓泉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106刑初368号公诉机关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曹晓泉,男,1974年10月6日出生于太原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太原市迎泽区。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1月18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已缴纳)。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3月3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被逮捕。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以并迎检公诉刑诉[2017]3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晓泉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雅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晓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2日下午17时许,在双塔东街东景花园小区门口,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桥东派出所民警宋某和同事出警带离被告人曹晓泉时,遭其反抗,并用脚踢在被害人宋某胸口,妨害民警正常执法。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曹晓泉的供述及交代材料、被害人宋某的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辨认笔录、证人邓某、赵某、李某的证言、反馈信息表、民警被踹脚印与被告人鞋底照片、执法民警的工作证扫描件、人身安全检查笔录、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同步录音录像审核登记表、违法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调查表、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本院于2013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3)迎刑初字第714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晓泉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成立。被告人曹晓泉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曹晓泉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曹晓泉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3日起至2017年8月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芮斌伟人民陪审员  冀锁琴人民陪审员  刘建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艳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