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1民初27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鲍某与吴某、包某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某,吴某,包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1民初2752-1号原告鲍某,女,33岁,1983年1月26日出生,蒙族人,个体户被告吴某,男,蒙族,人,农民被告包某,男,蒙族,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鲍某诉被告吴某、包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鲍某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对包某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鲍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鲍某对包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陈那木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 子 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