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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民初38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西安市沣渭新区东方建筑物资租赁站与陕西豪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市沣渭新区东方建筑物资租赁站,陕西豪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3894号原告西安市沣渭新区东方建筑物资租赁站。法定代表人王文锦,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和永波,陕西迎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侯力萌,陕西迎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豪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忠明,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市沣渭新区东方建筑物资租赁站与被告陕西豪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市沣渭新区东方建筑物资租赁站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市沣渭新区东方建筑物资租赁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0元,原告已预交,现退回原告725元。审判员  蒲小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