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04民初40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康丹与王涵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丹,王涵冰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4民初4074号原告:康丹,女。被告:王涵冰,女。原告康丹与被告王涵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康丹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康丹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丹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康丹负担。审判员  成根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贺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