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4民初40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康丹与王涵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丹,王涵冰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4民初4074号原告:康丹,女。被告:王涵冰,女。原告康丹与被告王涵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康丹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康丹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丹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康丹负担。审判员 成根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贺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