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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421执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段晓辉与孔祥军、郭邦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绥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绥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C} 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黑0421执171号 段晓辉,男性,1979年5月31日出生,住萝北县凤翔镇2委21组411号。 孔祥军,男性,1979年5月31日出生,住萝北县凤翔镇;郭邦坤,男性,1980年12月15日出生,住萝北县凤翔镇。 本院在执行段晓辉与孔祥军、郭邦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黑0421民初1042号段晓辉与孔祥军、郭邦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克文 审判员  陆 勇 审判员  陈燕丽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耿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