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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执1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朱利春、余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利春,余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2执1254号申请执行人朱利春,女,1979年10月21日出生,其他,住浙江省慈溪市。被执行人余滢,男,1976年8月7日出生,其他,住上海市黄浦区。本院在执行(2016)浙0282民初12869号朱利春与余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26000元。经本院穷尽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晓东代理审判员  沈 炀代理审判员  陈再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施淑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