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03执41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吴高峰、毛土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高峰,毛土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03执41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吴高峰,男,1980年10月26日出生,住衢州市衢江区。被执行人毛土根,男,1964年1月2日出生,住衢州市衢江区。本院在执行吴高峰与毛土根(2017)浙0803执413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未受清偿债权8万元及利息。现申请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忠东审判员 蓝建军审判员 徐燕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荣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