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507刑初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199丁阔光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阔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07刑初199号公诉机关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丁阔光,男,197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被告人丁阔光曾因赌博,于2006年2月23日被罚款人民币一千元;因吸食毒品,分别于2012年11月29日被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元;于2013年5月24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被告人丁阔光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4日被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期间脱逃,于2017年5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相检诉刑诉[2016]1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阔光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玲玲、何俊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阔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5年10月份,被告人丁阔光在苏州市相城区中翔酒店,趁同住人员赵某熟睡之际,窃得被害人赵某人民币3000元及黄金戒指1枚。被告人丁阔光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另已赔偿被害人赵某人民币4500元,取得被害人赵某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丁阔光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赵某的陈述,辨认笔录,收条及谅解书,现场图及现场照片,劣迹材料,发破案和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丁阔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被告人丁阔光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丁阔光有赌博、吸食毒品劣迹,酌情从重处罚;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丁阔光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8日起,先行羁押的7日予以折抵,至2017年6月2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即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 嘉人民陪审员  徐秀英人民陪审员  戴峥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徐乾耀 微信公众号“”